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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需要什么资料?

席先生 | 悬赏:0 | 分类:工商变更 | 地区: 上海市 | 浏览 137 次 | 2017-07-17 12:44:14

最佳答案

2017-07-17 12:46:14

你好,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: 
  (一)变更/增加经营范围 
  (二)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
  (三)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
  (四)延长经营期限 
  (五)提前终止合同、提前解散企业 
  (六)修改企业合同、章程 
  (七)企业合并 
  (八)企业分立 
  (九)股东股权转让(变更) 
  (十)股东股权质押 
  (十一)企业迁移(迁入深圳) 
  (十二)企业迁移(迁出深圳) 
  (十三)本地企业在深圳/异地开设店铺/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 
  (十四)异地企业在深圳开设店铺/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 
  (十五)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
许可条件
  (一)中外合资经营企业
  1.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(以下简称合营企业),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
  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,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。
  2.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予批准:
  (1)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;
  (2)违反中国法律的;
  (3)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;
  (4)造成环境污染的;
  (5)签订的协议、合同、章程显属不公平,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。
  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》第四条。
  (二)中外合作经营企业
  1.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(以下简称合作企业),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,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;
  2.申请设立合作企业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予批准:
  (1)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;
  (2)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;
  (3)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;
  (4)有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。
  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》(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〔1995〕第6号)第九条。
  (三)外资企业
  1.设立外资企业,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,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。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,从事新产品开发,实现产品升级换代,节约能源和原材料,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;
  2.申请设立外资企业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予批准:
  (1)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;
  (2)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;
  (3)违反中国法律、法规的;
  (4)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;
  (5)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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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员 会计 提问

采纳率: 80% | 回答数: 66 | 赞同数: 8

全部回答 (1)

  • 管理员 | 会计 2017-07-17 12:46:14

    你好,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: 
      (一)变更/增加经营范围 
      (二)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
      (三)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
      (四)延长经营期限 
      (五)提前终止合同、提前解散企业 
      (六)修改企业合同、章程 
      (七)企业合并 
      (八)企业分立 
      (九)股东股权转让(变更) 
      (十)股东股权质押 
      (十一)企业迁移(迁入深圳) 
      (十二)企业迁移(迁出深圳) 
      (十三)本地企业在深圳/异地开设店铺/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 
      (十四)异地企业在深圳开设店铺/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 
      (十五)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
    许可条件
      (一)中外合资经营企业
      1.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(以下简称合营企业),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
      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,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。
      2.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予批准:
      (1)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;
      (2)违反中国法律的;
      (3)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;
      (4)造成环境污染的;
      (5)签订的协议、合同、章程显属不公平,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。
      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》第四条。
      (二)中外合作经营企业
      1.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(以下简称合作企业),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,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;
      2.申请设立合作企业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予批准:
      (1)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;
      (2)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;
      (3)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;
      (4)有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。
      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》(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〔1995〕第6号)第九条。
      (三)外资企业
      1.设立外资企业,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,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。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,从事新产品开发,实现产品升级换代,节约能源和原材料,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;
      2.申请设立外资企业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予批准:
      (1)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;
      (2)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;
      (3)违反中国法律、法规的;
      (4)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;
      (5)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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